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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分工负责制。省局与江门(新会)市、中山市国税局按照总局《操作规程》规定的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和退税机关的审核审批职责,结合江门市(下属新会市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三级管理模式、中山市(下属三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二级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江门(新会)市“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实施细则》、《中山市“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各试点单位征、退税管理每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进行细化,明确市局退税机关、县(市)局、基层征收管理分局退税部门(或岗位)和征税部门(或岗位)的征、退税管理分工。各试点单位每个管理环节(岗位)在分清职责的基础上,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密切衔接。
  (三)完全按总局《操作规程》的规范化要求进行“免、抵、退”税管理。在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岗位)、配足人员、明确分工、分清职责的基础上,省局与江门、中山市国税局制定的试点《实施细则》,详细规定试点单位“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的业务流程,每个管理环节一环紧扣一环,确保试点单位完全按照总局《操作规程》的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运作。
  试点结束后,将对两个试点单位推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合理设置“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来保障“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以及在实施“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容易碰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要重点进行总结,为全省全面推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提供好的经验。
  四、加强非试点单位的“免、抵、退”税管理
  非试点单位是指除江门(下属新会市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和中山(下属三个征收管理分局)两个试点单位之外的其他有“免、抵、退”税业务的各市、县、区国税局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非试点单位如具备规范化管理条件的,应按试点单位上述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即完全按总局《操作规程》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免、抵、退”税管理。对暂时还不具备规范化管理条件的绝大多数非试点单位,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免、抵、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免、抵、退”税业务中的偷骗税违法行为,确保“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为加强非试点单位的“免、抵、退”税管理,根据总局《操作规程》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的总体要求,省局提出以下三点具体要求:
  (一)不断完善“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的设置,进一步充实管理人员。目前,各地退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状况,与繁重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任务很不适应。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这种不适应的状况将更加突出。为确保我省“免、抵、退”税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拿出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精力抓好“免、抵、退”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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