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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全省“免、抵、退”税管理模式的选择
  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多、出口与“免、抵、退”税业务量大,各地区之间分布又不均衡,各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选择地实行集中管理、二级管理、三级管理三种不同的管理模式。
  (一)集中管理模式:是指生产型出口企业按规定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后,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内,直接到地级市国税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业务。这种模式对“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审批都集中在退税机关直接办理,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比较少而且又集中在市区、或者退税机关的人员配备与集中管理工作量相适应的市。
  (二)二级管理模式:是指生产型出口企业按规定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如县(市)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较少且大多数集中在县(市)城区的,可集中在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主管征税机关[或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初审后,报送退税机关复审、审批。这种模式对“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和审批分别在主管征税机关[或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与退税机关二级办理,适用于:(1)不带县(市)的地级市;(2)县(市)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较少且大多数集中在县(市)城区的部分带县(市)的地级市。
  (三)三级管理模式:是指生产型出口企业按规定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初审后,报送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复审,最后由退税机关审批。这种模式对“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审批分别在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退税机关三级办理,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较多且分散在各基层征收管理分局的带县(市)的地级市。
  实行二、三级管理模式的地区,对基层征收管理分局或县(市)国税局上报的“免、抵、退”税审核资料,退税机关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抽查复审。其中,实行二级管理模式的地区,退税机关抽查复审率不得低于50%;实行三级管理模式的地区,退税机关抽查复审率不得低于30%。抽查复审的重点对象,省局将在另行下达的“免、抵、退”税补充政策性文件中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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