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所附的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第三条和第五条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2]86号)
为确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正确执行,省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8日
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工作,确保“免、抵、退”税政策在我省正确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多、出口与“免、抵、退”税业务量大,各地区之间分布又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提出我省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从今年起全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同时,选择中山市(下属三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江门市(下属新会市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完全按照《办法》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其他非试点单位具备规范化管理条件的,也应按试点单位的管理要求进行“免、抵、退”税操作;对暂时还不具备规范化管理条件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并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建立健全机构和充实管理人员的基础上,达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从而全省全面实现“免、抵、退”税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