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各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造就一支全局观念强、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组织纪律严、工作作风硬的资源林政管理队伍。要切实加强对资源林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努力改变资源林政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状况,全面提升资源林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
(十四)加强基层林政执法能力建设。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布局,积极探索流动巡查等新的检查方式,完善木材运输检查的规章制度。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林政稽查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保持乡镇林业站的稳定,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政策宣传、森林防火、资源保护、林政管理、科技推广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十五)加强调查规划和监测机构建设。要加强各级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和监测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野外信息采集、监测数据处理、生态建设成效评价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等重要作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服务;在各类调查和核查工作中,调查规划和监测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精益求精,对提供的各类技术数据负全责。
(十六)加大资源林政管理投入力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从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资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建设,切实改变管理水平不高和基础设施、设备及执法手段落后的状况,适应新形势下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六、加强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组织领导
(十七)建立森林资源管护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强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林业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直接责任人的制度,建立和实行森林资源管护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资源的数量消长、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真正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保障措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