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统筹城乡社区建设。各地要把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科学调整城市社区规模,居委会管辖范围一般应控制在1000至3000户,超过5000户或不足 1000户的非封闭式管理社区,应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划分,规模较小的村民委员会要做适当撤并。合理划分居(村)民小组,城市社区一般按照50至150户的规模设立,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规模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研究制定村改居、混合型、老城区、企业型、新建居民小区等社区管理办法。村改居后,村民仍占一定比例的社区,采取适当过渡办法,保留原村委会相关组织形式和议事决策制度,依法处置好原村集体资产和债务,加快健全村改居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企业型社区要按照“企社分离”的原则,将企业社区工作移交地方,妥善解决好人员、资产、经费、办公活动场所等相关问题。统筹城市和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发展和商业服务网点建设布局,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大对新建社区、人口密集社区、困难群体聚集社区、基础设施薄弱社区、村改居社区和农村社区的支持力度。
(二十四)完善社区投入机制。各地要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各方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保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工作人员培训以及社区党组织、群团组织和社区组织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等必要的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投入社区建设。城市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区、小城镇居民区和村镇建设规划要预留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活动场地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商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用房,凡是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公益性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商品房不得预(出)售,凡是未按要求提交社区办公用房、公益性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得通过规划验收,确保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单位型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原则上由单位无偿提供,单位特别困难的,当地政府适当给予补助。村改居社区居委会,要明确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的使用权。老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由各级政府加大投入,通过新建、购买或置换解决。从今年起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财政筹资,用3年时间逐步解决欠发达地区城乡社区没有办公用房或在危房、违章建设房办公的问题,对财政比较困难的县 (市、区),省、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部门投入社区的资金和设施要统筹协调、集中使用,避免重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