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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十)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以“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区创建示范活动,打造一批具有云南特色的精品社区和示范社区,带 动全省社区建设稳步健康发展。各地要认真制订和谐社区创建规划,落实创建和谐社区的各项任务,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分级分批命名表彰和谐示范社区。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创建工作,抓好一批农村和谐示范社区建设。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和谐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充实创新活动内容,逐步扩大示范社区的覆盖面。
  六、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和谐社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主办、社会各方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建立和完善和谐社区建设责任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落实办公室机构编制,配备专职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和机关单位联系社区制度,各地党政领导每人负责联系1个社区,省、州(市)、县(市、区)直机关要在社区建立帮扶联系点。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教育、科技、综治、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管理和服务需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完善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和谐社区建设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良好局面。
  (二十二)改进服务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服务措施,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社区建设模式。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手段和方法,整合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和办公经费,开展以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站式”公共服务,推进政府职能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实现工作重心和职责下移,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理顺基层政府和社区各类组织的关系,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利于发挥社区组织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要积极探索实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区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居(村)委会和居(村)民代表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社区工作民主评议和社情民意反映机制,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驻社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群众评议,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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