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美化社区环境。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节水、节能措施,妥善处置社区内垃圾,整治人居环境,培养居民良好卫生习惯,强化环保意识,实现社区干净整洁、绿化美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6.塑造社区文明。营造浓郁的社区学习氛围,丰富文化生活,促进邻里诚信友爱、团结互助,家庭和睦幸福,培养居民知荣辱、爱家园的良好风尚,建设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的新型社区。
三、健全城乡社区居民自治机制
(七)着力加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完善居民自治,规范居(村)民小组长推选程序,建立健全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进一步明晰居 (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巩固和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制定并完善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探索建立民情恳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沟通平台。全面推行居(村)务公开,规范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完善居(村)民委员会干部任期内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居 (村)民委员会向居(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注重从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离退休人员中选聘社区工作者,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奖惩办法,进一步完善从社区优秀干部中选拔公务员的制度。建立社区队伍保障机制,确保城镇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收入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村委会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落实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和相关生活福利待遇。
(八)积极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提供援助服务的慈善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发展社区志愿者协会,全面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建立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不断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进一步理顺社区内部各类组织的关系,加强自治组织与其他社区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和驻社区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指导、协商、互补、监督机制。规范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为广大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要积极配合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有关物业管理规章和办法要报居(村)民委员会备案。农村社区要重点培育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壮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群众力量。
(九)大力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商业服务,引导社区服务向社会化、市场化发展,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周到、优质的生活服务。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兴办社区便利店和社区超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建立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通过小时工、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规范家政服务市场管理,加强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物业管理企业要规范服务行为,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推进便民超市、信息服务、市场知识培训、行业管理服务“四进社区”,搞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标准化“农家店”建设,支持城市流通企业经营网络向农村社区延伸,鼓励和支持专业合作组织为社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等服务。
(十)充分发挥驻社区单位共建作用。建立驻社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把驻社区单位对居民自治工作的支持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努力形成“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格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要遵守所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村)民公约,支持居民自治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驻社区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驻共建”原则向社区居民开放停车场、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等内部设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管理、服务优势,积极为驻社区各单位提供环境整治、治安保卫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