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进行全省统一鉴定的通知
(湘劳社办发[2007]17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满足企业不断增长的信用管理人才市场需求,促进我省企业信用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体系,全面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鉴定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管理师的定义
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本职业设三个职业资格等级,分别为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助理信用管理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申报信用管理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