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要求:每年一季度,要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排查公路危险路段,并向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书面报告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方案落实和资金安排情况;每年四季度,要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书面报告整治及验收情况。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分管副州(市)长
三、考核及奖惩
(一)考核
对各地、各部门主要考核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情况;任务分解完成情况;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等。
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在75分以上的为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当年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市和2起1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考核一票否决。
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奖惩
按照年度考核情况,对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省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未完成分解任务,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要通报批评并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不合格州、市中考核分数位列最后1名,以及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市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全面抓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落实。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新思路,改进办法,转变作风,下最大的决心,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