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现将我省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上述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办理参保缴费有关手续。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缴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本人委托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 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上述人员2007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两档,即高档为1487元,低档为1041元,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档次。
按政策规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职工的参保缴费办法为: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2007年度缴费基数统一按照595元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由于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高低与计发待遇的多少直接挂钩,各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对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对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必须在申报基数的年度内向经办机构提出修改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