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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7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7年烤烟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17号)和全国烟叶基层建设暨收购工作现场会精神,全面完成2007年烟叶收购工作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计划合同收购,严格执行收购政策纪律
  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省61337万担(其中出口备货76万担)分解的计划进行收购。要落实责任制,自觉维护计划和合同的严肃性,严格按合同收购烟叶。不得无计划、无合同、违反合同规定收购烟叶。合同内烟叶不拒收、不限收。对因丰收原因造成超计划的烟叶,必须报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查批准,放在2008年1月1日后收购,并抵顶该市、州、地明年烟叶收购计划。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烟叶收购价格和税收政策,认真兑现烟叶扶持政策。要严格执行不同价区烟叶收购价格政策,严禁加价收购。严禁统价、统装收购烟叶。要及时支付烟叶收购价款、兑现产后扶持。每担20元烘烤用煤补贴今年进入收购价格。烟叶收购款一律以电子结算方式或现金及时支付给烟农,严禁搭配任何物资或用物资找零。三价区平均每担20元的产后扶持(具体扶持标准见附表)在收购结束后以物化方式兑付烟农,不得在收购环节兑现。二价区不再进行产后扶持。要认真执行烤烟税收政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要求及时征收烟叶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严肃收购纪律。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烟叶收购流通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交售、收购烟叶,扰乱烤烟收购秩序的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针对收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应急预案,确保烟叶收购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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