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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二)规范审批程序
  1.公开审批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行政审批机关对每个审批项目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审批结果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都应当十分明确具体,并对外公开,在《云南政报》及政府和各单位的网站上公告,并通过设置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的公告栏、电子触摸屏以及便民手册等形式予以公布,防止“暗箱操作”。确属不宜公开的,要制定相应的规定。
  2.规范审批程序。要根据审批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审批办理形式,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权限、时限、责任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要按照便民和及时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受理、审核、决定、转出、送达等工作环节的时间和处理情况,应当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以备监督检查。每个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都应当按照审批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等要求,落实边际清晰的岗位责任。
  3.完善监督制度。所有审批项目都要制定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和规范的运作制度。要继续实行首问责任制度。要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和审批回避制度,把自我约束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要建立审批公示制度,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本次改革中不允许瞒报、漏报、迟报。对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者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的,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监察、法制等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改进审批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  
  1.实行告知承诺制。凡对准入条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取消前置审批,由行政机关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加强事后监督。
  2.实行并联审批制。对由2个以上审批部门为达到不同管理目标,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进行审批的1个审批项目,应当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即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由直接受理部门负责答复。
  3.积极推行窗口办文制。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窗口办文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4.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制。要统筹规划,探索建立信息化政府履行审批职能的实现模式,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发展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咨询和网上办理,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实行“网上审批”,使政府的监管工作更加严密、规范,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三、实施步骤
  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要在2007年12月底全面完成,分为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8月15日前完成。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组织人员到审批制度改革做得好的外省市学习考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召开工作动员会,统一思想认识,并对相关工作人员统一进行业务培训。各部门同时完成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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