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6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决定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取消和调整范围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两类。
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此次清理取消和调整的范围。因此,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确保不重项、不漏项,我省各部门行使的所有审批项目均要纳入清理的范围。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下统称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应取消的一律取消,应调整的必须调整,具体要求是: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我省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予以设定。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各部门要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按照原办法审批,过渡期结束即进行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下放的审批项目,省直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做好接收工作。
3.通过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先由主管审批部门分类清理提出改革意见,对需要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应连同原设定的依据一并进行清理。
4.通过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按照立法程序处理。
5.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6.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7.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8.对1个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1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可以不要的环节必须取消。
9.对州、市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10.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或者实行备案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