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按照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的要求,明确审批权限,公布条件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随意性。公开所有审批事项的审批具体条件、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根据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准入或不予批准的,要制定出项目明细目录和具体规定,并公开公示告知。上收项目审批否决权,除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否决投资项目。凡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有关部门都要予公示和告知。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受理或拒绝审批。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必须书面告知理由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
5.规范审批收费。重点解决收费标准过高、随意自由裁量问题。要制定并公开收费明细目录,公开收费标准,形成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投资政策环境。按照从低收费的原则,由物价部门按照统一收费比例、统一收费幅度的要求,逐项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印制成册,或在网上公开,接受查阅监督。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一律停止收取。规范各类投资优惠政策,统一优惠幅度,统一收费标准,做到公开透明,严格兑现。坚决制止利用审批权之机强制提供有偿服务、搭车收费。
6.规范中介服务。重点围绕规范审批工作,整顿和取消依附于行政机关审批职能的中介服务和收费事项。严格禁止政府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进行收费,严禁将中介服务和中介收费作为实施审批的前置条件;禁止中介机构将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禁止中介机构以收费回扣形式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禁止将由企业自愿决定是否交费的项目变相强制收费;需要评估、鉴定、公证的,要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鉴定、公证服务,任何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凡是符合中介机构申办条件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严禁实行中介服务市场垄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中介机构发展设置数量限制和其他准入壁垒。对政府部门所属中介服务机构,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彻底与主管部门脱钩,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关部门要针对依附行政机关实行服务收费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提出进一步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
7.推进网上审批。进一步改革审批方式,加快网上审批步伐,促进行政审批更加便捷高效。各部门要不断推进机制和工作创新,加快建立与网上审批相适应的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凡是符合网上受理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都要通过网上办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信息数据,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纳入行政审批信息数据库,向其他审批部门和社会公开,实现资源共享,方便企业和群众免费查询。加大在线查询监督系统推广应用力度。各部门要按照规范透明的要求,实时公开审批服务办件的办理进度,方便服务对象查询,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