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尽快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对位于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地、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等环境敏感区的污染较严重和对生态影响较大的项目,要按照从严的要求适当调整审批权;对其他污染较小和生态影响较轻的项目,要下放审批权。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要求,加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和验收的网络系统,并在网站上公布项目审批和验收的进展和结果。
  五、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程序、时限、要求、结果等信息,公布企业的违法事实及其查处情况,促进行政机关决策的透明化、科学化、民主化。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环境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环境保护情况,公开拟建项目和开发计划的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环境问题、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和整改结果。要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社会监督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监管有力、执法到位,督促建设单位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境保护许可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产或者运营,在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技术评估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导致重大污染事故或者严重生态破坏事件,依法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提供用地和贷款、发放营业执照、生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擅自批准有关综合规划和10类专项规划,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致使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长期得不到落实等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