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有关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规划和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到2008年10月1日,上述规划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其中的建设项目影响环境评价文件;到2009年10月1日,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10类专项规划中的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齐抓共管,从严把关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对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未做到“上大关小、以新带老、区域削减”替代,不履行承诺、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以及不依法及时足额上缴排污费的地区或者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区域或者单位停批。对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规定,不符合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经委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国土、林业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以及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评价。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纠正项目建设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酌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
四、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技术评估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受理、技术评估、行政审批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行政审批责任制,防止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要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与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三同时”监督,建立和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联动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