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银行账户开设(变更)征求意见函”后,由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会签,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
2、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将“银行账户开设(变更)征求意见复函”送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后,将在银行开设财政专户的账号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和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严格规范原已开设的各种基金账户。
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于2007年4月3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原则,对现有各种基金账户进行认真清理。
2、对确实需要且符合开设(变更)原则的现有账户,要补办申报开户的有关手续。对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账户要坚决撤销。
3、各经办机构于2007年5月10日前,将重新申报后的银行账户和存款情况(见附表)报同级基金监督、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对账制度。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四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湘财社〔2005〕18号)的规定,按月与开户银行核对收入户、支出户收支和结余情况;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财政专户收支和结余情况,并向财政部门索取经核对无误、由财政部门加盖了公章的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做到账实相符、账帐相符。有未达账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严格执行银行优惠利率政策。
社会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的计息办法,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应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活期存款应按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应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没有享受优惠利率的要坚决纠正,并要补足以前没有到位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