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3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06年12月31日,国家审计署对省政府下达了《关于湖南省2005年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决定》(审社决〔2006〕395号)和审计报告(审社报〔2006〕100号)。审计署对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多头开户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整改;二是在全省范围内检查存放在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执行情况。为了落实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决定,根据《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 〔1999〕60号)、《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
(一)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原则。
1、必要性原则。开设(变更)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必须是确实因业务工作需要。
2、安全性原则。基金开户银行必须在同级劳动保障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选择,银行的选择可以采取招标的形式,被选择的银行在业务和人员方面没有不良历史纪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存放的安全。
3、分险种原则。基金银行账户必须根据险种分别开设,不得多个险种共用同一账户。社会保险基金同一险种的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在同一银行机构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4、便利性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就近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良服务。
(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开设(变更)的程序。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开设(变更)银行账户的专题报告,经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会签,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
2、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3、送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4、经办机构根据各有关单位和领导审批同意的批示开设(变更)银行账户,批示原件由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保管,批示的复印件和银行开户的账号等相关资料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