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开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从 2007年起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启动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活动,制定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技术指南,从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有代表性的11户重点用能企业率先启动实施,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强化管理。(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
34.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监管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省级节能监察中心。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节能监测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按照规定时限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
35.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
(八)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
36.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云南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由省环保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昆明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等单位参与)
37.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经费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有关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 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38.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法制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39.加强企业能源审计。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11户企业集团和参加“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应当开展能源审计,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制定实现节能目标的实施方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
(九)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40.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完善电力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并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实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 0.63元分3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提高 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科学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吨水平均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科学确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省政府国资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电监办等单位参与)
41.完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相应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做好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准备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
42.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地税局、环保局、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
43.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对我省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建立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环境信息通报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
(十)加大节能环保宣传力度
44.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我省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环保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
45.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培训。组织好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学校、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加强能源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耗能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环保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省政府国资委、新闻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46.加大节能环保教育培训力度。将节能环保纳入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内容。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活动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环保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省政府国资委、新闻办等单位参与)
47.实施节能减排表彰奖励。加大节能减排奖励力度,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广电局,省政府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十一)发挥政府机构节能表率作用
48.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全省各级政府机构“十一五”期间要实现节电20%、节水20%的目标。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定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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