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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5.加快实施6大重点节能工程。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和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绿色照明等6大重点节能工程共480个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万支,使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十一五”期间形成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煤炭工业局等单位参与)
  16.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对集中式引用水源地按规定划定保护区,科学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环境整治工作。以制糖、造纸、食品等行业为治理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在设市城市采取禁煤、推广清洁能源、创建烟尘控制区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由省环保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煤炭工业局等单位参与)
  17.实施一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到 2010年,全省规划建设41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7万吨以上,形成COD削减能力6.5万吨,全省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50万吨以上,所有设市城市、60%以上城镇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河流水质明显改善。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18.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加大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力度,燃煤电厂新建机组必须符合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同步建设高效脱硫设施。现役单机 13.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必须在2009年前安装脱硫设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煤炭工业局,昆明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等单位参与)
  19.加大以滇池为重点的9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治理力度。通过实施环湖截污、入湖河道整治、湖滨湿地保护恢复等重点工程,削减 9大高原湖泊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湖泊水质和生态景观明显改善。到2010年,9大高原湖泊治理项目开工率达到100%,完工率达到 95%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削减10%以上。(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牵头,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等单位参与)
  (五)发展循环经济
  20.建设生态型工业园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构建以高新技术为主体,以工业共生和物质循环为特征的区域产业体系,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链条效应,不断延长产业链,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21.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继续抓好10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10个示范县、100个示范企业和100个重大示范项目的推进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首批20个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推进全省循环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推进钢铁与有色、化工、电力、农林与生物资源、服务业五大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旅游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
  22.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大力推进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加强废旧金属、废旧家电和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废物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回收、市场汇聚、再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循环系统。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率。切实抓好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五年行动计划的50户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厅、商务厅、地税局、环保局、国税局等单位参与)
  23.抓好工业水资源节约利用。“十一五”期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2%。加强对工业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建立重点耗水企业节水情况报告制度。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化工、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利用和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和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 (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
  24.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全面推进城市(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加强垃圾发电示范推广工作。加快全省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已审批的集中处理设施要在2008年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厅、地税局、环保局,省国税局等单位参与)
  2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十一五”期间力争1/3以上的工业企业、50%的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1.00户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在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全面实施清洁生产。以推动和指导州(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为重点,加快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步伐。适时开展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活动。(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局,省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参与)
  (六)开发和推广节能减排技术
  26.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在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时,把节能减排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大力支持节能减排的共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在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经合办等单位参与)
  27.加快建立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经合办等单位参与)
  28.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政策,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经合办等单位参与)
  29.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内先进省、区和有关机构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内外合作的领域和范围。(由省政府经合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省政府外事办等单位参与)
  (七)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30.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凡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各州(市)、重点行业和企业都要明确年度目标,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暂停该地区增加能耗和污染排放项目的审批。(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人事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省政府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31.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督促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2008年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州(市)环保部门联网,构建污染物排放立体监测体系。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由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监察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省政府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32.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抓好工程项目论证工作,加强节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节能减排计划到位、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的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由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省政府国资委、法制办,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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