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积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十一五”期间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各类经营场所、居民住宅中高效节能灯具使用率达到85%以上,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万支,其中2007年推广20万支。加强对夜间景观、大型商厦、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场所的节能监管,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广商业和民用节能设备。按照《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要求,积极创建节能型“绿色酒店”、“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绿色城镇。
(十六)切实抓好农村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十一五”期间新增农村户用沼气池100万口,新增省柴节煤灶50万口,新增太阳能热水器50万平方米。2007年新增沼气池20万口,推广太阳能热水器10万平方米,新增省柴节煤灶10万户。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集约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推进养殖小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积极发展甜高粱、甘蔗、木薯和油菜等能源作物;推进农业机械节能,更新淘汰老旧农业机械、高能耗老旧渔船和装备;推进小水电代燃料和太阳能利用示范。大力推广生态农业生产模式和环保农业生产新技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引导乡镇企业向州(市)、县(市、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因地制宜治理分散的生产生活污染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容村貌整治。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培养提高农村居民节能减排意识,改变落后的生产生活习俗,倡导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七)加快实施6大重点节能工程。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和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绿色照明等6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480个,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万支,使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通过实施6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减排二氧化硫48000吨;2007年形成5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减排二氧化硫8000吨。
(十八)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规定划定保护区,科学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环境整治工作。以制糖、造纸、食品等行业为治理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在设市城市采取禁煤、推广清洁能源、创建烟尘控制区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
(十九)实施一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到2010年,全省规划建设41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7万吨以上,形成 COD削减能力6.5万吨,全省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50万吨以上,所有设市城市、60%以上城镇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河流水质明显改善。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二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以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为目标,加大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力度,燃煤电厂新建机组必须符合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同步建设高效脱硫设施。现役单机13.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必须在2009年前安装脱硫设施。
(二十一)加大以滇池为重点的9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治理力度。通过实施环湖截污、入湖河道整治、湖滨湿地保护恢复等重点工程,削减9大高原湖泊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湖泊水质和生态景观明显改善。到2010年,9大高原湖泊治理项目开工率达到100%,完工率达到95%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削减10%以上。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建设生态型工业园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以工业共生和物质循环为特征的区域产业体系,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链条效应,不断延长产业链,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十三)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继续抓好10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10个示范县、100个示范企业和100个重大示范项目的推进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首批20个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推进全省循环经济工作健康发展。2007年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生物等重点行业,组织实施30项重大工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对试点示范企业加强指导,跟踪监督,进行年度考核。推进钢铁与有色、化工、电力、农林与生物资源、服务业五大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工作。
(二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3%。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大力推进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加强废旧金属、废旧家电和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废物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回收、市场汇聚、再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循环系统。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弃物利用率。继续组织实施好资源综合利用五年行动计划,切实抓好列入行动计划的50户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二十五)抓好工业用水节约利用。“十一五”期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2%。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 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4%。加强对工业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建立重点耗水企业节水情况报告制度。2007年重点抓好 12户高耗水企业节水示范,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化工、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矿井水利用和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和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
(二十六)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全面推进城市(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加强垃圾发电示范推广工作。加快全省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已审批的集中处理设施要在2008年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
(二十七)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继续以工业企业为重点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在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内的工业企业要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十一五”期间力争1/3以上的工业企业、5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 100户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列入2007年清洁生产行动计划的317户企业要全面实施清洁生产。以推动和指导州 (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为重点,制定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加快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步伐。开展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活动。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八)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在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时,把节能减排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在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三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政策,积极推进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三十一)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内先进省、区及有关机构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内外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八、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三十二)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制定节能减排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间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凡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各州(市)、重点行业和企业都要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暂停该地区增加能耗或污染排放项目的审批。
(三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对全省主要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督促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检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2008年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州(市)环保部门联网,构建污染物排放立体监测体系。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三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凡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编制和实施该区域的环境整治规划和总量削减计划,建设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要在本地区内削减。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有关部门应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抓好工程项目论证工作,加强节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节能减排计划到位、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的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三十五)开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从2007年起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启动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活动,制定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技术指南,从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有代表性的11户“领跑者”率先启动实施,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强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