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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1清理所属县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尽快予以规范。
  2清理所属县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制定出台统一标准。
  3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由原来市、县两级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基金滚存结余上交市级集中管理。
  二、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研究制定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要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在社会保险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列入市、县两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市级未完成省级下达的基金征收计划,其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市级政府负责筹资解决,县级未完成市级下达的基金征收计划,其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县级政府负责筹资解决。各地政府制定的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调整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改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筹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三)调整市、县两级基金核算和管理方式,改由市级集中统一核算和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养老、失业保险费的统一收缴和支付管理,确保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县级不再保留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专户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各地要强化社会保险内控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四)统一规范业务管理流程。将原有的业务数据按市、县分布管理的方式,改为市级统一集中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社保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规范和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业务管理流程,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尽快实现省、市两级计算机网络联网运行。
  (五)加强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地政府要进一步重视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管理,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要不断改善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服务环境,使其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扩面征缴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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