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7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得到较好较快发展,特别是贯彻《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来,全省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统一制度、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预算管理和统一业务规程的目标,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多渠道筹资机制基本形成,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经办的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目前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仍属低层次的县级统筹模式,基金互济能力较差,抗风险能力不强,尤其不利于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监管。根据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精神和《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州、地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一)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目标。
1在国家和省的法规政策之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的市级统一,县级不得自行或变相出台政策。
2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征收基金、统一支付待遇、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资金和统一管理结余基金。
3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一,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数据集中管理。
(二)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