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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社部发[2006]42、43号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社部发[2006]42、43号文件的通知
(湘劳社办发〔2006〕6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2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动社部〔2006〕43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迅速行动,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级被审计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高效精干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违规性质和整改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属于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已造成损失无法清收的资金,要商同级财政等部门并向政府汇报,提出清收意见,按国务院的要求由同级政府偿还到位。所有问题务必在2007年3月上旬以前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当地政府。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整改的情况报上一级经办机构,省本级各险种经办机构汇总全省整改的情况后报厅基金监督处。整改工作进程情况,每半个月报送一次,整改结果于2007年3月15日前报送。
  二、积极部署,全面开展社保基金管理使用的自查自纠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次整改工作,组织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管、发、补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迎接审计署2007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自查的情况,省本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险种的自查自纠、检查情况汇总后,于2007年4月底以前报送厅基金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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