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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6〕8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根据2006年第9次厅务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力量。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基金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监督人员共同进行,受理基金监督举报,也必须要有专人、专门的办公场地、专门的保密设施。对于未单独设立基金监督机构的市州,必须尽快设立;基金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齐的,按要求增加人员。加大对行政监督机构和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投入,保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二、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一是要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只能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同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险种各开设一个账户。要坚决纠正在非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账户、混户管理和多头开户的行为。二是要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对账管理。要严格执行省厅和财政厅制定的社保资金对账制度(湘财社〔2005〕18号),经办机构要制定一个关于收入户、支出户情况的对账表,按月与财政部门对账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要规范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的管理。为保证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的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三、切实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的监督及制约。要增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强制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监督和制约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补缴欠费,做到应收尽收。社会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缓缴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补助要建立严格的规定和制度,经过正常、正规的程序。今后上级对下级的补助资金都要由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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