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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银发〔2007〕40号)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沙辖内各支行,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结算时,其基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为省内机构的,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在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交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企业年金计划变更或终止及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时,湖南省内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在办理完债券交易联网、债券托管账户变更和撤销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
  2、湖南省辖内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通知规定在向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债券投资、交易情况的半年度和年度书面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抄送湖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3、企业年金基金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应严格遵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按照“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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