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二)明确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协调落实相关事项,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
发展改革、经贸、商业、中小企业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及第三产业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海洋渔业、动物卫生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参与制订普查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参与普查结果审定工作。
军区联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驻辽部队的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工作。
(三)做好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
1.普查员的选调: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选调负责工业的领导同志担任普查指导员,抽调3-5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环保业务骨干担任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2.普查员的培训:国家负责省、市(地)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负责市县区技术骨干、普查培训教师、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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