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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5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随着我省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较好地保障了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也必须看到,一部分处于城市低保对象边缘状态的贫困群众(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边缘户)生活与低保对象相比,出现了明显反差。为了有效缓解这部分人的相对贫困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建立我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全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通过科学界定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范围,实施重点项目的梯次救助,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在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和冬季取暖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实现救助水平的基本平衡。
  各地在建立和实施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过程中,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救助范围;针对突出困难,有效实施救助;保证救助水平基本均衡;使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城市低保边缘户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
  确定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范围,要通过全面认真的调查测算,核准当地城市低保对象享受生活低保和配套救助政策后的平均收入水平,作为城市低保边缘户外沿界限,以此界定城市低保边缘户范围,即将收入水平处于城市低保线以上,但实际生活水平又低于享受了专项救助后城市低保对象的城市居民确定为城市低保边缘户。具体测算确定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当城市低保标准和低保配套政策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范围。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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