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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苏建办[2007]188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按照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等十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建办[2007]185号)的要求,现将全省建设系统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房地产领域的建设、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及负责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均应按规定进行自查。全面检查在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及规划容积率调整审批等环节是否有违规审批、滥用权力、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二、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销售环节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行为。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自查表》内容对照进行检查并填报。各相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按照《建设系统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审批过程中廉洁自律自查表》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填报。
  三、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认真组织开发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逐个检查,并按附表要求认真填写自查自纠表,按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认真进行整改,依法进行查处。
  四、自查工作由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各级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要对在自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五、各级有关部门在自查中要加强制度建设,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完善政策和制度,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努力减少自由裁量权,减少权力寻租和腐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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