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棚户区改造回迁小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
棚户区改造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互相配合,及时通报棚户区改造回迁工作进度、回迁户数和人口情况等,统筹规划新建小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已经回迁的小区自回迁之日起1个月内要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暂时不具备建立工作机构条件的,要成立临时性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工作。
八、加强监督考核
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市援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实行包干,每个成员单位负责一个市援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的指导、检查、扶持。各责任单位要及时了解对口包干市的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省政府建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季调度和通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的监督考核,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省、市、区(县)劳动部门要设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热线求助电话。各街道、社区要定期公示援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情况,以便群众监督。
附件:援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省直单位分市包干表
省劳动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团省委
省妇联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援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省直单位分市包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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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市 别 │ 省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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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抚顺 │ 省劳动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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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溪 │ 省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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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丹东 │ 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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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锦州 │ 省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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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营口 │ 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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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阜新 │ 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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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辽阳 │ 省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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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铁岭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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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朝阳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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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盘锦 │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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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葫芦岛 │ 团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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