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动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开拓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实现就业。
(五)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形式,创建和选择适合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的企业作为安置基地,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提供岗位。
(六)各市、县(区)要加大组织劳务输出力度,每月或每季度要组织针对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的劳务输出活动,发布劳务输出的岗位需求信息,认真落实劳务输出奖励政策,引导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走出去,到省外或境外就业。
五、开展专项活动,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一)岗位对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实施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情况,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棚户区改造回迁社区提供用人信息,深入社区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实现岗位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对接。
(二)就业培训。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机构与回迁社区的对接活动,对回迁社区内居民实施免费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技能或创业能力。接受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要加强与用工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做好学员培训后的推荐就业工作。对自主创业的要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申请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
(三)政策援助。各地要为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就业提供政策扶持,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为援助对象尽快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关部门要深入棚户区改造回迁社区了解回迁居民对扶持政策的需求,确保援助对象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渠道的畅通。
(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服务对接活动,与棚户区改造回迁社区结成对子,帮助回迁居民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设计自身职业,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为援助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保障事务的代理服务,减轻援助对象就业负担。
六、动员全社会力量,为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就业帮扶活动。省总工会在全省开展“为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送温暖促就业”活动。团省委组织开展“千名青年企业家牵手万名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活动。省妇联组织开展“无围墙工厂”活动,帮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妇女尽快实现就业。省工商联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与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连心桥”活动,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中,把帮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作为一项重要活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