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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省、市政府在再就业扶持资金中设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由市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对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的,经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可以借款方式,给予每人5000元-10000元的资金扶持,借款期限为两年。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创业,重点向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其他各市每年要自行筹集不低于500万元的资金,建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
  (五)各市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回迁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凡用人单位吸纳棚户区改造回迁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的子女接受各类学历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时,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资助政策;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享受政府助学金资助政策;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享受免费培训资助政策;考入省内普通高校(含高职、专科)学习的,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政府奖、助学金资助政策。
  棚户区改造回迁社区要做好困难家庭情况调查、界定和登记工作,负责出具有关证明。要维护棚户区改造回迁社区残疾青年的权益,为其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小额担保贷款优先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棚户区改造回迁社区居民,可比照执行信用社区居民的有关政策。
  (八)对组织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到省内外流动就业的单位,按辽劳社发[2005]18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并对输出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给予单程交通补贴。
  (九)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棚户区改造回迁零就业家庭,家庭中有一人就业后,其家庭所享受的低保待遇可暂保留1年。
  四、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稳定就业
  (一)各级政府要在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集中连片回迁小区物业管理、伤病和残疾人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为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合适的公益性岗位。
  (二)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后勤服务岗位认真进行清理,把适合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腾出来,优先安排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通过建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建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安排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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