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度全省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情况,并建立月报表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印制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登记台帐、统计报表,设计数据库,制定工作规范、认定程序等。
三、完善政策,大力扶持就业
(一)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回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户区改造回迁小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全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的抚顺、本溪、阜新、朝阳、铁岭和葫芦岛等市,在省下达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内安置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省财政按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90%给予补助。
各市要把居家养老服务和伤病、残疾人看护纳入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和伤病、残疾人看护的棚户区改造回迁人员,各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和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帮助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解决就业和培训困难。对居住偏远、生活困难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0%的标准提高岗位工资或培训补贴,帮助其解决通勤、午餐等方面的特殊困难,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三)棚户区改造回迁小区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优先提供给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复转军人或残疾人,符合就业再就业优惠条件在棚户区改造小区内创建的市场就业和开办商业服务网点从事个体经营的,比照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一次性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费项目政策按照辽政发 [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棚户区改造小区设立的再就业安置基地和非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在棚户区改造小区开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按实际招用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人数,每人每年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并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项目政策按照辽政发[2006]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