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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5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的意见

  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是2007年省委、省政府十大重点民生工程之一,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保证回迁居民“住得起、住得稳”,现就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一)工作目标:开展“就业促安居工程”,在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回迁后60日内,要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对棚户区改造回迁的零就业家庭力争实现双就业,回迁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率达到70%以上。
  (二)就业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人员,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落实责任。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统筹规划,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运作,密切配合,妥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二、摸清底数,规范管理
  (一)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专项调查工作。各地要充分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抓紧进行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专项调查,建立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调查结束后,已经回迁的棚户区改造社区和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1个月内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建立登记台帐。
  (二)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街道和社区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尽快建立数据库和登记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各棚户区改造回迁街道和社区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状况,认真做好认定工作。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情况开展培训工作,并向其提供两次适宜的工作岗位(本人不服从安排或介绍的,视为无就业愿望,取消其再就业援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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