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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供销合作社负责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常性安全检查和指导。
  春节前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一次以“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安全大检查。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已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要积极推行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加强企业基础管理,禁止家庭作坊生产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带药操作车间单间工房的操作人员超过2人进行作业的行为。要改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条件,降低人员密度,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对生产作业人员,要严格进行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提高技术操作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有烟花爆竹专用储存仓库,并设专人管理,储存仓库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和有关要求,严禁超能力储存。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集贸市场,严禁在国道、省道车辆人员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设立批发、零售点。
  三、逐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增强事故防御能力
  烟花爆竹属于高风险行业,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取安全费用,由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确保专项提取、专科储存、专款专用。提取办法按省财政、税务会同省安监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和统一配送制度,规范购销行为
  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资质审核,对烟花爆竹原材料也按烟花爆竹类进行管理,均实行定点销售,统一配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定点进货、凭证购销、质量检验和销售登记制度。烟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销售给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并不得销售劣质烟花爆竹原材料。在传统节日期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临时销售烟花爆竹时间和区域。应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销售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销售活动不得违反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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