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导供精单位、人工授精员和农户做好精液生产、发放和配种记录,如实填写母猪基本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五),建立健全配种、产仔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作好补贴母猪佩戴畜禽标识及建档立卡工作,建立本区县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4、项目区县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要在县级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布补贴的乡、村和养殖户;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村要适时张榜公示本村受益养殖者及其母猪配种情况,确保项目区内的养殖者知情、受益。
5、母猪基本情况登记卡,精液发放通知书(或明白卡)等由各项目区县负责设计、落实。
(四)规范精液生产和人工授精技术服务
1、对入选的种猪场应按照计划提供种公猪,精液价格不得高于同期该场销售种公猪的市场价格。
2、供精单位在良种猪精液包装上加施由区县农业(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的良种猪精液补贴标识(详见附表六),按照项目区精液需求组织生产和运送,确保项目区需要的精液数量和质量。供精单位在开展生猪人工授精时,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精液发放使用登记册(详见附表七),随良种猪精液一并发放通知书(或明白卡),收取有关费用。
3、供精单位应确保精液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技术工作,要按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和标准,向养殖者收取费用,不得以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的提高精液价格,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并出据收费票据。
4、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要制定生猪人工授精服务承诺,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做到随时送配。
(五)建立项目进度上报制度
加强项目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区县分别于2007年10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以简报形式和填报项目进展统计表(详见附表八),向市农业局(畜牧处)、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以便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分别于2007年10月底和12月底前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要求
补贴资金必须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