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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关于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事项。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村民的建房标准、建房要求、拆除旧房期限及履约方式等。因配套设施建设确需规划区内集中建房的农民分担少量设施建设成本的,方案还应有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成本及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4、村干部报酬及误工补贴享受事项。要根据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明确村干部报酬标准、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标准等。
  5、法律、法规规定或村民认为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的其他社会事项。
  四、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的程序
  1、民主提案。民主管理方案分集体提案和个人提案两种。集体提案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等村级组织提出。个人提案可由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村1/10以上村民(社员)或1/5以上村民(社员)代表联名提出。书面或口头提案均可。
  2、提案受理。民主提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并根据提案内容会同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进行初步协商,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群众恳谈会、民主听证会以及农户走访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拟订初步方案(包括时间、内容、工作计划等),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3、乡镇审核。初步方案经公示后,村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方案上报乡镇审核。乡镇接到村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后,应当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4、民主表决。经乡镇审核后的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提交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到会人员须在决议上签名。
  5、乡镇备案。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正式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经济合同文本等)以及村民(社员)会议纪要应在会后7日内报乡镇备案。乡镇应设立专室专柜,建立各村重大事项民主管理档案。
  6、实施监督。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以及会议决议,应于会后3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广大村民(社员)的监督。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根据决议及时组织实施。采取由村级组织实施招投标的,应有乡镇政府对其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等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村党支部、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要通过村务公开、年中汇报、年底述评等形式,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村民(社员)通报,接受监督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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