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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关于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关于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农办[2007]110号)


各区、县(市)组织部,农办,监察局,民政局:
  为规范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组织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的总体目标
  在深化村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以教育培训为载体,不断增强基层干部民主管理的意识,不断提高农民群众民主管理的水平;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使村级民主管理的内容更加明确、程序更加规范、责任更加落实,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民主管理长效机制;以监督落实为重点,切实解决当前村级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进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升农民政治生活品质,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民主决策流程的设计与执行、民主监督的程序与方式,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制定,规范操作,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合理可行原则。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必须公开透明;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民主管理方案必须科学合理;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合法可行;保障决议实施的措施必须坚强有力。
  3、民主决策原则。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以最广大村民(社员)的意见为基础,体现大多数村民(社员)的意愿。凡涉及村民(社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在制定方案前广泛征求村民(社员)的意见。民主决策方案的实施情况应自觉接受村民(社员)的监督。
  4、一事一议原则。提交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必须实行“一事一议一表决”。不能以会议报告代替会议决议,也不能以会议签到代替决议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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