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本地有资助政策的,申请人应先申请地市资助。一项发明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可在享受地市资助之后,另外申请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的省级资助。
本地无资助政策的,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省级资助。
申请人已在外省获得资助的,不能再在本省申请资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当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国(境)外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示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资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及《广东省知识产权、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汇总表》各一份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予以批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支付给申请人。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对资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可按总额5%的比例,用于资助工作专项业务。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凡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如数追回已资助资金,并停止下一年度经费下拨,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套取资助经费者,一经发现,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