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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省单位及个人申请国(境)外专利,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专利包括国外专利和境外专利。国外专利是指获得外国专利局及国际性专利组织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境外专利是指获得授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明专利。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申请国(境)外专利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范围之内,对本市国(境)外专利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进行资助,用完为止。
第四条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资助政策,合理有效利用省市资助资金,共同对本市国(境)外专利进行资助。
第五条 省、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国(境)外专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重大项目的国(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予以特别资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 凡第一专利权人为本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户籍在本省的个人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国(境)外专利应为2006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第九条 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每项资助5000元。以上资助均限于2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