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州(地、市)本级留用转移支付补助存量较多,造成州(地、市)级与所属县级人均财力差异较大的,应当用三年时间逐步调整转移到县级,州级人均财力一般应不高于所属县级人均财力水平的25%。
第四章 对县级机构运转公用经费标准的目标要求
第十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在确保工资发放和社保资金的基础上,应适时调整其机构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运转水平。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转所需公用经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通讯费、取暖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和车辆经费。
第十一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在年初预算安排机构运转公用经费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西宁市、海东地区所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均标准2000-3000元,编内车辆经费每车10000-15000元;海北、海南州所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均标准2500-3500元,编内车辆经费每车12000-18000元;海西、黄南、玉树、果洛州所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均标准3000-4000元,编内车辆经费每车15000-20000元。各地应从2008年起分三年逐步达到上述标准。
第十二条 各地区应按以上标准,在现有财力状况下,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水平并进行动态管理,然后相对固定下来。今后要随着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和财力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完善公用经费标准,使之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以确保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州(地、市)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对所属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地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对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乡镇运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各地区今后不得再发生对职工个人的财政性欠账问题,如发生新欠,要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两级结算中从其自有财力中予以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