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级管理原则。省财政负责对州(地、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各州(地、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青政〔2003〕4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青政办〔2005〕93号)负责测算、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除开展“省管县”试点的地、市外,其他各地区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各州(地、市)应结合本地实际,从自有财力中安排一定量的资金向所属困难县进行转移支付补助。
第六条 享受转移支付补助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合理有序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在预算安排上,首先要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其次要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第三要切实解决诸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离退休补助、医疗保险金以及其他政府性欠账等财政性欠账问题;第四要集中财力安排资金解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关民生的突出问题,即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安排诸如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就业再就业、城乡低保、工资改革、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等关系民生的项目配套资金。
第七条 对于关系民生的相关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年初财力有限确实无法足额安排的,要在当年新增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防止形成新的欠账。
第三章 州级与县级财力差异比例的限定
第八条 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号)的规定,随着省管县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今后省财政将不断扩大省管县的范围,并将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直接分配到县、下达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