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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7〕1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解决民生问题等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逐步实现全省各地区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提高各级政府财力保障能力,促进全省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范围是,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以及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各州(地、市)、县应当将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和分配、使用和效果、管理和监督等情况纳入地方财政政务公开范围,各州(地、市)、县政府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及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及其管理、使用等情况。

  (二)绩效原则。省财政每年将对各州(地、市)本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留用情况、各州(地、市)所属县级财力的均衡程度、保障县乡政权和机构公用经费的目标要求,以及各州(地、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要求完成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以促进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合理有效。

  (三)专款专用原则。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中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如乡镇运转经费等,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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