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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林树森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的管理。
  飞行管制、安全监管、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气球灌充施放的管理。
  第五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禁止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施放气球资质证。
  第六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施放5日前、施放系留气球应当在拟施放3日前,向施放地的市(州、地)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施放气球申请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申请施放气球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理施放气球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拟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在拟施放2日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施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在拟施放1日前作出书面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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