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号 许可事项: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体育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登记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
三条、第
六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体育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材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
2.体育社会团体发起人及拟任负责人名单、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章程草案(复印件1份);
4.资金筹集情况(资金证明或筹资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