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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06号 许可事项: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体育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登记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体育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材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
  2.体育社会团体发起人及拟任负责人名单、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章程草案(复印件1份);
  4.资金筹集情况(资金证明或筹资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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