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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体育信息网(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受理审查,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深圳市体育局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设立、变更的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发给准予设立、变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深圳市体育局准予设立、变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后,须到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市民政部门核发设立、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体育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深圳市体育局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截止到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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