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体育信息网(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受理审查,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深圳市体育局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设立、变更的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发给准予设立、变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深圳市体育局准予设立、变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后,须到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市民政部门核发设立、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体育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深圳市体育局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截止到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