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体〔2007〕79号 2007年9月19日)
《深圳市体育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05号 许可事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前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
五条、第
八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二十条;
(二)《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
三条、第
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政策、法规规定,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器材或设备;
(三)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达到一定体育专业技术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积累不得用于分配;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