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优秀旅游商品的评价和旅游商品重点单位推荐制度。每年对旅游商品进行一次评选,每两年举办一届全省旅游商品展评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成果转化进行重点支持;对评选出的旅游商品在政府举办的各种交易会上进行重点宣传,出版《青海旅游购物指南》。将能代表青海形象、特色鲜明、包装精美的旅游商品作为公务、商务、会务馈赠的指定商品,将旅游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政府采购定点单位。
3、搭建旅游商品展示平台,展示青海旅游商品。商务、旅游及相关部门在省内外进行宣传促销时,应有旅游商品展示内容,并优惠为旅游商品提供展台;鼓励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等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扶持政策;省内各宣传媒体加强对我省旅游商品的宣传。
4、对研发生产民族用品类、农副产品类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在省级重点旅游景区(点)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引进国际领先的高新技术和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5、全省各级金融部门、农村信用社应把旅游商品开发作为信贷支持重点之一,加大金融部门对发展旅游商品的信贷投入。每年适时安排一定的信贷资金,支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重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生产和开发旅游商品;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适当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对于季节性收购农产品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应积极支持,及时发放。
6、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旅游商品市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景区规划、商业网点规划,旅游商品市场建设同城市改造、景区建设、商业网点同规划、同建设。在西宁、格尔木等主要旅游城市规划建设和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购物商城,或建设旅游商品购物一条街和饮食文化一条街;在主要旅游景点、景区规划开辟旅游购物点或旅游商品一条街。
(三)规范旅游商品市场。加强对旅游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市场规范。
1、实施旅游商品商标注册和专利申报制度。认真贯彻《
标准化法》,建立健全地方、行业及产品标准。要调动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完善旅游商品标准体系,加快旅游标准化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大产权保护力度。积极组织推荐有条件的企业参加中国名牌、青海名牌、中国驰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评选,提高我省旅游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