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能够转化为旅游商品的我省中国名牌、青海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地方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等体现青海特色的知名产品。
争取到2010年,打造出国内知名旅游商品龙头企业15个,旅游商品100种以上,其中国内外知名品牌20种以上;旅游商品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25%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政府引导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为我省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资产重组、股份合作、项目技术人才引进等形式,建立研发、生产和销售一体化的旅游商品体系。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利用青海自然和人文资源,研发、生产特色旅游商品,将青海的人文和自然特色融入各类旅游商品中。
(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根据市场需求,通过传统工艺与高新技术有机结合,推陈出新,不断研发生产满足旅游消费者购买心理的旅游商品。
(四)面向大众、兼顾高端。在突出青海特色和纪念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层次的游客研发不同档次的旅游商品。既要注重研发面向社会大众和普通游客的商品,突出实用性、馈赠性;又要研发面向高端游客的高档商品,突出收藏性、艺术性。
(五)统筹安排、良性循环。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利用当地资源、技术,吸纳当地劳动力、体现生态环保和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旅游商品。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旅游商品开发重点与项目建设,制定政策措施,协调各方关系,促进我省旅游商品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旅游商品开发列入旅游产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议事日程,成立由经委、商务、旅游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旅游商品开发领导小组,加强对当地旅游商品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
2、省经委、财政、旅游、科技、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从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二)政策扶持。加大对旅游商品开发的支持力度,推动旅游商品发展。
1、建立旅游商品研制、开发与生产专项基金。由省旅游局从旅游发展基金、科技厅从科技经费中列支一部分,财政部门筹集一部分,专项用于旅游商品研发、奖励和宣传促销,用于扶持特色突出、市场前景较好、带动作用强的重点研发、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用于奖励旅游商品销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