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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快我省旅游商品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快我省旅游商品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旅游局《关于加快我省旅游商品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我省旅游商品发展的意见
(省旅游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

  为了促进我省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研发,加快旅游商品生产和流通,繁荣旅游商品市场,增加旅游购物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推动高原旅游名省建设,现就加快旅游商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突出地方特色、民族文化特色和景观特色,开发生产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特色突出、包装精美,具有艺术性、纪念性、实用性的旅游商品,推进旅游商品的规模化、系列化和品牌化,提升青海旅游商品形象;加快旅游商品营销市场建设,疏通流通渠道,加强诚信服务,形成研发、生产、销售体系,努力把旅游商品培育成为旅游业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的方针,通过重点扶持,滚动发展,形成特色突出、品种多样、层次分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旅游商品系列。

  (一)农(牧)产品(高原生态保健品:蜂王浆、羊胎素、鹿系列产品;天然健康食品:青海山珍、高原禽畜肉食品等;青稞酒;特色小吃;高原花卉;皮革制品等);

  (二)民族文化用品(民族服饰;民族用品;藏毯、挂毯、藏刀等;宗教文化用品等);

  (三)特色工艺品(昆仑玉系列产品;藏羚羊、野牦牛等高原特有动植物工艺品);

  (四)中、藏药产品(冬虫夏草、红景天、大黄、藏茵陈等制品;盐系列美容、保健产品等);

  (五)文化艺术品(热贡艺术制品;土族盘绣、农民画、剪纸;文物复制品;图书、音像制品等);

  (六)体现景区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纪念邮票、纪念币、纪念章,摆、挂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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